穗民间慈善组织也可发起募捐
《广州市募捐条例》5月1日施行,全国首创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
版次:AA26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4-27
作者:李拉
摘要:《广州市募捐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首创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实施“宽进严管”,引导慈善回归民间。
南都讯 记者李拉 通讯员文燕媚 《广州市募捐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首创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实施“宽进严管”,引导慈善回归民间。还强制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等,为实现“阳光募捐”提供制度保障。(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募捐主体从3类扩大到6类
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外,还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强化募捐备案许可
“郭美美事件”主要暴露出对慈善组织监管力度不够、募捐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为此,《条例》中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必须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并列举了许可募捐需具备的8项条件。
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慈善事业还处于培育阶段,民间慈善组织的规模普遍还比较小,对申请组织的资质规定不宜过于严格,会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绝大多数募捐组织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募捐信息要求强制公开
《条例》中涉及募捐信息公开内容的条文就有6条。包括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组织登记证书、许可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在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募捐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等。
一般募捐工作成本不得高于10%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颇多的话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考虑到其工作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募捐活动以及为防止借募捐之名搞假义演、义赛、义卖之实,故同时规定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条例亮点
募捐主体扩大到6类
●红十字会
●慈善会
●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名词解释
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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