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利弊析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1年04月28日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法官来信
□葛峰
法院调解有着理论和现实的需要,问题在于:法院是否真的可以将调解的优势发挥到最大?目前来看,答案似乎不够理想。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纠纷,社会需要的是更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这点来看,似乎调解的功能和作用是和社会的意愿相契合的。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多元化指的是,从事调解主体的多元,而非法院的一家独大,换言之,法院应该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参与者之一,而且其应该是纠纷的分流者。
举例而言,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通过案件的受理与否和裁判结果的指引性,告知民众选择最便捷和最合适的纠纷处理机关去解决问题。法院应当将非司法性和相对琐碎的纠纷(例如有些行政纠纷和一般的细小民事纠纷)交给其他部门,甚至是律师去处理,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权力下放”和“权力转移”。事实上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确认人民调解效力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也在从事类似的努力。
从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来看,有些法院(法官)一直在案件压力下超负荷运转和工作。有人认为调解结案程序简单、工作轻松。实则不然,首先,现实中很多法院为了调解工作的进行,设立人民调解室,与其他部门协商委托调解和指导调解,增加了法院的人力和管理成本。其次,调解本身就意味着法官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工作”,这会使法院和法官的办案成本加大。调解所造成的拖延诉讼程序,法官在分头做当事人工作中的“暗箱操作”,以及调解结案的案件因为没有得到自动履行而再次进入诉讼程序的问题都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可以说调解在提升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另外,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和法官将更多的司法资源运用在了调解之上,审判案件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司法资源会相应减少,这也是一种司法不公。“重调解”的压力之下,以及其所带来的注重调解率的考核机制的不科学性也已经一一浮现,试想一下,有的法官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判决结案了100件案件都没有问题,却因为全是判决结案而被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这种考评结果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从事后效率来看,调解所带来的“案结事了”似乎更高效和实用。但是现实中的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法律问题也难易不同,“难办案件”往往很难被调解,判决结案是必然的。判决结案看似耗时耗力,其对当事人再次遇到纠纷后的引导性和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性却意义重大。由于调解结案的结果往往看不出是非曲直,其结果是当事人意愿的妥协的后果。在法院调动更多的资源和关系之下,调解结案使纠纷得到了立竿见影的解决,只是这种效果是短期的。长期来看,由于调解在个案中没有界定权利和树立规则,类似的纠纷会不断的以各种方式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判决结案反倒是提升司法效率、减少法律纠纷的重要方式。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反复强调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执法办案”、“审判是第一要务”。如此看来,法院的调解工作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考虑的。
2011年04月28日 >>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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